安徽某企業對工業污泥隨意處置,在沒有任意排放資質情況下,惡意將數千噸工業污泥跨省倒入長江,給當場居民和生態造成重大污染。安徽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將涉案企業相關負責人一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至1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至1萬元不等。對長江流域污泥千萬污染判罰千萬環境修復費。這是工業污泥處置中典型的污染環境案。
千噸工業污泥被傾倒至長江
15日上午,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跨省非法轉移工業污泥,導致長江水域被污染的案件。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與2017年1月,被告人董梅生和被告人李闖先后注冊成立無處置固體廢物資質的環保服務公司。后被告人李闖通過偽造公司印章等方式,謊稱有合法處置資質的企業為最終接收處置單位,與蘇州市、嘉興市相關企業洽談承接工業污泥處置業務。
但實際上,被告人李闖并未將工業污泥處置到合同約定的企業,而是通過層層轉包的方式,與其他被告人分工合作,共同實施工業污泥的跨省非法轉移和處置。2017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李闖從江蘇、浙江的九家企業收集工業污泥共計2500余噸,其中1300噸由被告人董梅生收集后交由被告人李闖處置,其余的經轉手后由被告人黃安剛等人跨省運輸至安徽省銅陵市江濱村長江水域。
經法院確認,被告人黃安剛等人伙同他人于2017年11月上中旬將該批工業污泥直接傾倒于江灘邊,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法院還查明本案部分被告人伙同他人非法傾倒廢膠木污染環境以及非法傾倒有害工業污泥未遂的事實。
12人涉污染環境罪最高獲刑6年
15日上午,鏡湖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闖等12人污染環境案及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依法公開宣判。
一審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1年6個月不等,并處罰金20萬元至1萬元不等;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法院同時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闖等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有毒、有害固體廢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屬共同犯罪。法院在綜合考慮各被告人量刑情節后,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判賠生態修復費用等超1300萬
除了刑事判決,鏡湖區法院同時宣判了此案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鏡湖區法院認為,相關被告人和被告單位非法傾倒污泥,嚴重污染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相關被告人和被告單位侵權行為造成的環境損害,還包括社會公眾享有美好生態環境精神利益的損失,應通過公開認錯、表示歉意、承認侵害行為的不法性,以取得社會公眾的諒解,同時對環境侵害者起到一定的震懾和警示作用,故被告應就本次污染環境行為在安徽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據此,法院判決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和9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連帶賠償因非法傾倒污泥產生的應急處置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和鑒定評估費用合計1302萬余元。同時判決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9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就污染環境行為在安徽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賠禮道歉的內容及媒體、版面、字體須經法院審核。
工業污泥排放國家有明確的標準,工業污泥要減量處理,比如污泥干化后進行焚燒、填埋、再加工成肥料等步驟。部份企業為了個人利益對工業污泥處置上隨意傾倒,給當場的居民和生態造成重大危害。國家對于此類案件也是重拳出擊。安徽污泥處置的這一典型案例,就是環保部門對工業污泥處置的重大決心表現。